院办发〔201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四条 学校就业工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根据社会需求强化实践环节,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能力。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为就业指导与服务、创业教育与培训、收集发布信息、市场开拓、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制订就业方案、就业派遣等。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党政“一把手”工程和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分管毕业生就业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作为常设工作机构,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根据分工和各自职责,在拓展市场、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高就业质量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发挥作用,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作为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安排、督促、检查、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在具体工作中形成以“学院为主、学校统筹、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落实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就业政策规定,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安排《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开设;指导各学院开展职业生涯设计规划和创业教育;指导各学院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及日常咨询;组织开展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配合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各学院开展毕业教育。
3.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学校专业设置及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4.完善学校就业网站和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就业派遣等工作。
5.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就业基地建设,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6.组织承办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组织、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就业工作的安排,负责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总结本学院的就业工作。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核实、毕业资格初审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筛选、发布就业信息;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指导并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
3.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职业生涯辅导、就业指导与咨询,创业教育与培训、检查《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施情况,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转变学生择业、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4.建立本学院的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5.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其它双向选择活动;同时组织好本学院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考核录用工作。
6.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毕业鉴定、毕业材料归档的整理、离校手续的办理。
7.负责本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跟踪调研毕业生就业情况,及时提出深化教学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专业结构和招生计划的建议。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
2.毕业生有自愿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自主选择就业方式,通过学校帮助实现就业的权利。
3.具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4.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应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合理定位,就业创业。
5.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就业。
6.有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素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7.遵守校纪、校规,安全文明离校。离校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清离校手续。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校院两级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帮助毕业生进行职业设计和掌握就业技巧。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论坛、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要有计划地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将素质训练和具体辅导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就业创业见习活动,发挥就业指导在人才培养中的促进作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实践学时用于开设毕业生《创业教育》课程,授课时数为8学时。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师参加课程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共同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总体规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式。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就业协议书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注重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积极加强与地方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的接触与联系,在巩固现有基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并拓展周边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广泛收集就业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形式多样、规模不同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并做到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结合。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实际,着力培育市场,加强实习就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实习带就业工作的开展,努力创造条件,适时为毕业生举办灵活多样的专业性和行业性双向选择活动,切实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签约提供服务。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学校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省上的政策,派遣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审核签发。毕业生在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在一个月内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或自行联系就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就业去向的,按省上要求和改派程序,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章 跟踪调研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调研。各学院每年组织一次,跟踪调研工作于当年10月至11月上旬进行,11月底完成跟踪调研数据汇总并学校提交调研报告,跟踪情况纳入学年考核体系;建立毕业生定期跟踪和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8月底、12月底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3月底、6月底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研小组。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对外交流合作处、团委、各学院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调研小组,主要职责是设计调研方案和本科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检查各学院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全面了解社会、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总体印象,总结我校人才培养的经验和特色,及时了解社会需求动向;在此基础上,向学校提交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分析报告,并向学校做专题汇报。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跟踪调研小组,由各学院院长、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毕业生跟踪调研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对本学院历届毕业生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意见,收集毕业生跟踪调查原始材料,建立调查记录数据库,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跟踪调研报告,并及时反馈至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毕业生毕业一年后,将跟踪调研情况于第二年七月底反馈至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并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对外交流合作处移交,以便加强我校校友联系工作。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三条 就业工作考核以学院为单位进行,以本科生为主,同一学院不同专业,合并统计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指标
1.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就业指导(占40%)和就业率(占60%)两部分组成。就业指导分日常管理和市场拓展、基地建设三方面,分别占15%、10%、15%;就业率分初次就业率和年底就业率,分别占40%和20%。
2.日常管理包括就业工作安排、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开设、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招聘、毕业生质量跟踪调研、就业率统计、信息化建设;市场开拓和基地建设主要指有新建的就业基地,实习带就业工作有突破,就业市场有新进展。
3.为比较全面、客观、科学、合理地反映各学院所做的工作,在考核中根据各学院毕业生人数,设置了就业工作测评系数,最终考核结果等于考核总分乘以测评系数。毕业生人数1—50人,测评系数为1;51—100人测评系数为1.01;101—150人测评系数为1.02;151—200人测评系数为1.03;201—250人测评系数为1.04;251—300人测评系数为1.05;300人以上测评系数为1.06。
第三十五条 考核程序
结合学校学年度工作考核,分学院自评、学校考核、总结反馈、表彰奖惩四个阶段进行,考核要体现提升率、巩固率、过程性的原则。
1.各学院自评
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按照考核要求,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根据自评结果,实事求是地撰写自评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交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
2.学校考核
在各学院自评的基础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各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各学院得分。
3.总结反馈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各学院量化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向各学院反馈,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结果,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依本学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表彰名额后,上报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根据本学年各学院毕业生就业的提升率,设“就业工作创新奖”,表彰在就业工作中较往年工作有突出进步的学院。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当年学生交纳全部学费的1%左右的比例(根据学校财政状况逐年增加),预算本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其中40%核拨就业指导中心用于开展日常工作,20%用于就业工作专项奖励经费(核拨就业指导中心),40%核拨各学院用于开展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各学院可筹措一定数额的经费与之配套。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和奖励经费要保证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基地建设、跟踪调研、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甘肃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河西学院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院办发【2008】2)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